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规定:
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,可以取得毕业证书:
(1)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并取得合格成绩;
(2)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(设计)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;
(3)思想品德鉴定合格。
获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,国家承认其学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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